我国“电线电缆”企业生产经营策略
日期:2013年01月17日  文章点击数:

首先,上游市场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加经营风险。电线电缆制造业的本身属性始 终是“为铜所困” ’其原材料的60»以上为铜材和铝材,导致其对上游产业的依赖 非常明显。因此,上游产业受金融危机冲击,电缆行业即遭遇“铜和铝的困局”。

一方而电线电缆主要原材料铜价大幅上涨,使企业购进原材料银根吃紧,资金 周转缓慢;另一方而铜价大幅下跌,企业来不及消化已购进的原材料,电缆出厂价 格急速下跌,两者之间的“剪刀差”与“时间差”挤压了企业$盈利空间,对企业 经营业务产生很大影响。例如,去年以来铜价波动幅度高达705T80%,铜材价格的 剧烈波动,使电缆生产企业根本来不及应对很快便陷入困境。

电线电缆生产所依赖的有色金属业已高度国际化、市场化,其产品价格与国际 市场的对接和关联十分紧密。电解铜等原材料期货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动在国内市场 的反应同样十分敏感。2008年下半年以来,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从虚拟经济向实体 经济蔓延,外部需求明显萎缩的有色金属业供求关系受到很大影响,电解铜、电解 铝等价格剧烈波动,直接影响到电线电缆制造等产业。

其次,短期投资和过度投资带来资金风险。据统计,我国电线电缆行业整体资 产负债率较高,平均达60%〜80*,有的企业其至超过80%。日前,很多企业在用别人 的资金建立自己的“商业帝国”,用短期有限的资金进行企业长期发展的投资。

资料表明,电缆生产企业的呆坏账数额也在不断增长,不少看似赚钱的项0, 到头来却亏了本。这种举债经营的方式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,一旦企业的现金流断 裂,其后果可想而知。

再其次,新合同法的解释给合同履行带来新的风险。《合同法》对有关问题做出 新的解释,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:合同成立后,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无法预见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 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H的,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,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。 由此不难看出,由于新的合同法解释增加了 “情势变更”条款,给部分因价格波动 而拒绝履行合同带来了借口,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,进一步增加了买卖双方的合同 执行风险。

而对新的司法解释,电线电缆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,深入研究如何在“情势变 更”的情况下,尽快建立一套预警应对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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